農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地,符合農發條例規定,移轉與自然人時,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
農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地,符合農發條例規定,移轉與自然人時,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
新聞摘要
  • 農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地,符合農發條例規定,移轉與自然人時,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
【MyGoNews方暮晨/綜合報導】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:除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,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外,若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,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,並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,得向稅捐主管機關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。
 
一、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,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者。
二、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,都市計畫書規定應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,於公告實施市
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前,未依變更後之計畫用途申請建築使用者。
 
該局提醒民眾申請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案件,除應檢附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證明文件及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「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」,如於該條例72年8月3日修正生效前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,須經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視都市計畫實施進度及地區發展趨勢等情況同意,始得依前項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。